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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章程

学校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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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 言

  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创立于1918年,初名为湖南省艺芳女校,由晚清重臣曾国藩曾孙曾宝荪、曾约农创建。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省长沙市第三女子中学、长沙市第十四中学、望麓园中学、长沙市实验中学、1996年更名为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(分东北两校区)。2012年初高中剥离,东校区为长沙市实验中学,北校区为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。

  艺芳女校(1918年—1952年)中西并蓄,享誉三湘,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湖南省享有盛名。长沙市第十四中学(1952年—1990年)艰苦创业,敢为人先,教育质量灿烂辉煌。高考中考成绩全省领先,电化教学特色享誉全国,全省率先试点教育体制改革。1989年9月,省教委批准长沙市十四中为全省六所重点实验中学之一。1990年6月,长沙市十四中更名为长沙市实验中学。长沙市实验中学 (1990年—1996年)内提外扩,打造三湘名校。1996年,以香港爱国儒商田家炳(Tin ka Ping)先生捐赠巨资为基础,在芙蓉区火星镇襄建新校区,长沙市人民政府将学校命名为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(一校两址)。1999年,学校被评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学校。2002年,学校被评为湖南省示范性高中。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努力实施适合学生发展的自主教育、个性教育,加强了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。特别是2012年学校初高中剥离分别办学以来,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,艺术、体育、传统文化教育特色鲜明,社会认可度高。

  学校坚持以“培养完全人格”为办学理念。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。着眼于社会文明进步需要和每一个学生的长远发展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。使学生身心得到发展,个性得到张扬,潜能得到激发,创新意识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,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,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。学校以“忠恕”为校训,以“励志、勤奋、求实、文明”为校风。坚持以“忠恕”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教育,坚持“人人会一门乐器,人人会写毛笔字”为特色的艺术教育;积极开展健美操、舞蹈、田径、文学、摄影、心理、科技创新等多种学生社团活动,大胆实验与创新,努力把学校办成政府放心、社会称赞、家长满意、学生喜爱、教师幸福的现代化学校,使学校成为全市一流、省内知名的卓越学校。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  第二条 学校名称: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。英文译名:(Tin ka Ping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of Changsha),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:长沙市开福区局关祠3号,邮政编码为410005。网址为http://www.cstjbsy.com。

  第三条 学校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主办,长沙市教育局直属管理的一所普通教育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,

 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五条 学校主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,任免学校负责人,对学校资产、经费、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、监督和评估。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,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,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。

  第六条 学校面向长沙市区招生,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招收其他学生,招生对象为全日制小学毕业生,招生规模以长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 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实施素质教育,完成初中学历教育,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 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,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。

 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,主持学校全面工作,中国共产党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总支委员会(简称学校党总支)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,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,实行民主管理,专家治学。

第二章 治理结构

  第十条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职权:

  (一)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执行上级党委与政府部 门的决定;

  (二) 组织制订学校章程,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,并负责组 织实施、检查和评价;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;

  (三)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,大力推进素质教育;

  (四)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,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并做出决策;

  (五)负责师资队伍建设,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;

  (六)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、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;

  (七)负责学校安全工作;

  (八)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,充分发扬民主,发挥教职工积极性;

  (九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。

 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,成员由校级领导、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,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,实行工作例会制度,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。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。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。

 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,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突出保证、监督职能。党总支书记是学校党务工作的总负责人,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,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。学校党总支接受上级党委领导,行使以下职责:

  (一)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依法治校、规范管理,确保正确办学方向;

  (二)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、招生录取、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,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;

  (三)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,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,负责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,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;

  (四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,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、引进、使用、管理、服务和奖惩工作。对教职工聘用考评、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。

  (五)坚持立德树人、德育为先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,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,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;

  (六)完善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,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新型党组织,扩大党内基层民主,严格党内组织生活,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;

  (七)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严格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、监督和查处;

  (八)领导共青团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委员会、工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;

  (九)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。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包括:

  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
  (二)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、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。

  (三) 审议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、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办法、奖惩条例、分配制度、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。

  (四)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评议监督学校的行政领导干部。

  (五)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  (六)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学校工会成员依据《工会法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学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利益,积极组织教职工的文体活动,关注教职工的身心健康。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充分发挥民主党派、政协委员、人大代表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,组织开展好建言献策活动。

 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“专家委员会”。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自愿报名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审定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确定,由校长聘用。该会对学校科研工作进行宏观指导,承担各级课题的立项论证、研究指导、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等工作,同时承担对全校教师论文评审、推荐、职称初评等工作。具体任务及职责:

  (一)规划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方向。对整个学校的教学质量、教育科研、教学管理、课程体系、课堂教学、课外活动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。

  (二)承担研究和发展的职能。关注教育发展前沿动态,积极开展对学校现状和发展方向作一些前瞻性研究,为校长决策年度发展规划提供参考意见。

  (三)制定学校的科研规划,督促校级课题的立项和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优秀课题等工作。

  (四)审定学校教师、职工的申报课题。评审学校教师、职工申报的教育科研成果,向学校行政推荐可推广优秀成果,并积极做好推广工作。

  (五)制定必要的科研管理制度。对教师和职工的研究项目立项审批、中期检查、总结交流和评估奖励等实施全程管理。

  (六)承担课题评估和指导的职责。根据各课题组和教师的需要,对相关学科教师的课题研究提供帮助和指导。

  (七)承担校内教职工职称初评与申报。

 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处室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,实行分级管理。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、副主任1-2人、工作人员按岗定员。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,也可根据需要采用“公开选拔,竞争上岗”的机制选拔任用。

  按有关规定设立各年级支部及行政支部,设立教育阳光服务中心、资助中心、家长委员会,设立老干办、关工委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。

 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处理共青团组织,团委下辖教工团支部和各班级团支部,指导各团支部开展工作。学校团委在学校党总支统一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活动,同时接受上级团组织领导。

 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。学校建立档案室,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,各职能部门应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。

 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性制度、程序性制度、评价性制度和奖惩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,实施依法治校。

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

  第二十条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以改革创新为动力,以提高质量为核心。不断挖掘和丰富“培养完全人格”的教育内涵,探索完全人格培养的原则、策略和方法;积极推进课程建设,积极推进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模式改革;培养学生核心素养,全面提高学生素质,让学生学会生活、学会合作、学会学习、学会实践、学会健体、学会审美、学会创新。坚持依法办学、以人为本,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,以公平、公开、公正达到民主和谐的学校氛围。

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。

 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、教学工作,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、年级教育活动、学生管理等工作。

 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、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。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按照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,贯彻落实教学计划,完成各项教学任务。

 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,完成教育教学任务。

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的原则,构建有特色的德育模式。大力推进中华传统文化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现代公民教育的课程化和项目化建设。加强曾国藩家教思想研究与实践。

 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教育处、团委、年级组、班主任、心理室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。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工合作、相互配合完成各项工作。

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建立完善学校班主任工作制度,培养“专家型”优秀班主任与培养优秀青年班主任齐抓并进。

 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《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学生行为规范》,发挥全员育人作用,营造环境育人、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、全程育人的良好氛围。

 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、自由平等、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,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并尊重他人权利,履行相应义务,实施志愿者工程,增强社会责任感。

  认真贯彻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,严格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,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,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,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,对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矫正、教育和处理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,培养学生健康心理、健全人格。

  第二十六条 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,辅以学生社团活动,完善团队组织建设,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。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,开发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潜能,突出学校学生自主教育特色。

 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实施《国旗法》,每周一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,进行爱国主义教育。

 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由教务处、教科室、督导室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。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工合作、相互配合开展工作。

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相结合的课程体系,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积极开发校本课程,确保开齐课程,开足课时。

  第三十条 按照《长沙市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(修订版)》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过程管理,强化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评估活动,不断提升学校教学质量。

  (一)严格执行国家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,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。

  (二)认真贯彻《中小学教学常规》,不断完善课堂管理制度。实行班级授课制,部分课程实施跑班制模块教学。开发开设好学校选修课程、校本课程。

  (三)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,使用规范汉字。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。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,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。

  (四)坚持行政干部联系年级组教研组制度,行政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,督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。

  (五)学校建立健全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,完善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。

  (六)规范办学行为,教师用书、教材、学习资料的征订按照长沙市教育局要求实行规范管理,严格执行“一科一辅”制度,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。

  (七)规范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文体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,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,构建能够共享的学校教学资源平台。

 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,保障师生教、学权益。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,聚焦优化课堂教学,优化学习方式,提高教学质量。定期组织学科教师公开课、教研课活动以及教学评比活动,提高课堂教学水平。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、问卷调查和师生座谈,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。

 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、自由、科学的研究氛围,构建对话、合作、共享的研修文化,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,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,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技能。

 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、图书馆、信息中心、心理咨询室、录播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的建设,满足教育教学交流的需要。努力构建数字化智慧校园,满足师生自主发展需求。

  第三十四条 依照《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》,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,认真抓好体育课、课间操、眼保健操、体育活动,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。

  第三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、研究性学习、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。

 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文化培育。创建文明、健康、向上、和谐的育人环境;开展丰富多彩、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;开展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,营造团结协作、紧张有序的学校文化氛围。

 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建设。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。按照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相关规定监督校内外环境状况,对于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餐饮、文化、娱乐等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监督举报,并协同学校所在地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。

第四章 教职工

 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、职员、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 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若干意见》、《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依法执教。

 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使用学校设施设备、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
  (二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  (三)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;

  (四)依法享受薪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;

  (五)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;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;

  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规范、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为人师表,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;自觉抵制有偿家教;

  (二)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  (三)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安全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  (四)弘扬爱心与责任感的教师美德,以生为本,面向全体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;

  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  (六)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,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,终身学习,努力提升育人水平。

  (七)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,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。

  (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

 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,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。

 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志愿者协会,青年教师志愿者协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按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。

 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,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考核记录。

 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。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师,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;对违反学校《章程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予以相应的教育、批评和处分。

 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由党总支、行政、工会等代表参加的申诉委员会,教师、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,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 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,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第五章 学生

  第四十八条 按照市教育局市直属公办学校相关规定入学的学生获得本校学籍,即为本校学生。

 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参与学校管理,评议学校工作、教师工作。

  (二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;

  (三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
  (四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
  (五)参加学生社团,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;

  (六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,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  (八)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,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;

  (二)尊师爱校,团结同学,参加集体活动,促进身心健康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
  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
  (四)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的相应职责;

  (五)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  (六)维护学校声誉,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。

  (七)增强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,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;

  (八)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 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,执行招生录取、毕业证书颁发工作;学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,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。

 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。

 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 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,不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。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 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提供必要的资助,帮助其克服困难,完成学业。

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

  第五十六条 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,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完善财务体系,加强内部控制建设,控制财务风险,保证资金安全运行。

 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,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依法公开财务信息。

 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,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、使用和处置管理,防止国有自产流失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的行为和侵占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占者的责任。

 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。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。

 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体系,满足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。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制度,确保学校师生享有和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。

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  第六十一条 加强学校与家庭、社会的沟通,构建家庭教育、学校教育、社会教育“三位一体”的立体教育模式。

 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,办好家长学校。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,介绍学校发展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,发挥好膳食委员会的作用,支持帮扶中心开展工作,有计划地加强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。

  第六十三条 依托社区,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 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平安校园制度,依靠社区、街道、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确保学校安全文明。

 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
  第六十六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等资源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向社区开放。

 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利用自身特长义务为社区服务,参加社区各项志愿活动。

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

 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要标识。

  学校的校徽标识为:十二角外圈(明清青色水印效果);圆形内环,环中文字上部为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,下部为校名的英文译名;中间为方形“忠恕”校训;校训下面为1918数字;环形中字体颜色为天蓝色,中间字体为红色。校徽寓意为学校坚持“忠恕” 校训,要求师生忠以爱国,恕己待人,开拓进取。

  学校的校旗标识为天蓝色底,上半部为校徽,下半部为金黄色隶书字体的“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”校名,下书英文译名Tin ka Ping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of Changsha。

  学校校歌是由李少白作词、徐乐华作曲的《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校歌》。

 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26日。

  第七十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。

第九章 附则

 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,学校党组织审议,校务委员会审定,校长签发实施。

 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规则,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。学校依据章程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。

 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,或学校办学宗旨、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,可由校长提议,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,启动本章程修改程序。

  第七十四条 如有本章程未尽事宜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 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。

 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务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,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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